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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3-02-26 14:16:18
【必备】毕业学生实习报告四篇

【必备】毕业学生实习报告四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毕业学生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1

实习是大学生步入工作岗位前的缓冲期、过渡期,也是大学生培养自身工作能力的磨刀石,作为一名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能否在实习过程中掌握好实习内容,培养好工作能力,显的尤为重要。半年里,我严格按照厂人事部下发的采油队实习大纲,认真研读,逐一学习,在思想行动上,努力做到“想实习,会实习,实好习”,把培养工作能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己任,圆满的完成了本阶段实习任务。

首先是加强思想学习,主动与矿领导沟通,努力提高思想水平。思想是人的灵魂,是人的内在力,要想把实习任务完成好,首先要把思想调整好。四矿领导十分重视大学生成长,为此特地为我们制定了“双导师实习制度”.双导师,顾名思义,就是两位导师,工人导师是教授生产技术的,而矿领导导师是在思想上引领大学生,为其排忧解疑,指引方向的。在此优势下,我主动与任矿长进行了沟通,在任矿长的尊尊教导下,我对实习有了更为深层次的理解,更明确了我的工作目标,在思想上使我对未来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在行动上使我对未来人生有了新的规划。

其次是热爱实习岗位,积极承担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习效率。“爱岗才能敬业”, ……此处隐藏6059个字……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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